宁师院〔 2021 〕 35 号
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现将《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师范学院
2021年7月9日
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继续教育发展活力,规范继续教育管理,调动各方积极性,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推动我校继续教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地方发展服务,为学生成长服务”的办学宗旨,坚持“地方性、师范性、应用性”的办学定位,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坚持办学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多劳多得、公开透明、灵活自主、事业发展与员工激励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明确办学方向,规范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学校鼓励继续教育工作,在师资、资源配置上予以保障,提高继续教育办学单位的积极性和办学管理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包括
1.学历教育(含函授教育、成人自学考试、自学考试第二学历)。
2.短期培训(含但不仅限于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资格证书考试考证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创业培训、专业竞赛辅导培训、业务能力提升培训、专题培训等)。
职业技能培训属于科研横向项目的则按科研横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考试考务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管理的职能机构和业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继续教育业务,统筹协调继续教育所需教学资源。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承办实施单位可以是各二级学院、也可以是联合办学机构,以上单位因条件不成熟不能举办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实施。
各二级学院必须指定一名院领导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继续教育工作(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院的重要工作计划。
学校党务及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自身优势资源举办跟业务相关的短期培训班,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全校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学历教育的开办,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地方建设及社会需求进行选择。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招生计划的申报和招生工作、招生方案的宣传、教材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学历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核、证书制作、对外联合办学等工作。
实施单位非继续教育学院的,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备,并提交必要的相关材料,同时协助做好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审评等工作。实施单位应根据要求组织好生源报名报考工作、教学考务管理、学生活动及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学生的档案材料收集保管移交等;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毕业证书发放工作。
鼓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专业优势和生源情况积极举办学历教育。鼓励各二级学院利用其它高校的资源优势,合作举学历教育,相关管理按主办校要求实施。
联合办学机构教学点(或函授站)必须具备登记主管部门许可的有教育服务或培训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固定的办学场所、稳定的师资队伍。原则上同一地级市只能设一个教学点(或函授站)。
第九条 短期培训业务实行项目制运作方式。实施单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报备材料(见附表);根据培训项目需求组织好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项目实行期长,或连续举办性质相同的项目,收入总量不可预见的可以按执行期或年度预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决算);实施单位应根据要求组织好生源报名、教学管理、学员活动及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学员的档案材料收集保管移交等工作,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收入支出和结余分配。实施社会涉及面广、学员来源分散的项目,可以设校外教学点。
鼓励各二级学院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发培训项目,举办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各类短期培训班,扩大社会服务影响力。
社会联合办学机构是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充分发挥学校资源和社会办学机构资源的有机融合。联合办学机构必须具有公司登记主管机构认可经营范围,具有承办教育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各二级学院(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社会办学机构的优势(区域、场地、师资、行业、学员资源等)联合举办短期培训班。
联合办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由各实施单位与办学机构签订,合同流程按学校规定办理,同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备(见附件)。
举办短期培训班有现场教学的,现场教学期间应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利用自身优势举办各类技能等级认定辅导培训班,办班计划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备。技能鉴定培训班涉及危险项目的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一条 办学师资、办学场所、设备设施等教学资源各实施单位可全校调用,各二级学院、行政处室应给予支持。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收入是指各承办单位实施的学历教育、短期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考试考务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相关的的各类收入,不含代办代收收入。继续教育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各办学单位不得隐瞒、截留、转移和私分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的收入按协议规定,学校为收费主体的,收入为入账的全部收入;对方为收费主体的,收入则为到账的分成部分。
收费项目需物价管理部门许可的,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收费。自主确定的收费项目,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考试的场地使用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协议价格收取,收入归学校。
第十三条 费用支出指实施继续教育项目所需支出费用,包含讲课费(含短期培训现场教学费)、跟岗指导老师补贴、劳务费、住宿费(含学员公寓的物业管理费)、伙食费、师资差旅费(含伙食费)、场地费(含学校场地的物业管理费)、学员茶水费、资料费、交通费、学员意外人身险、考试考务费、学历教育代招费、学历教育班主任补贴、管理费、项目开发费及与培训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项目已实施,但经费尚未到账的,由继续教育结余经费先行开支,按项目结算。各项费用开支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具体标准及规定如下:
(一)短期培训班讲课费(含现场教学)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5.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宁德四大主导产业主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国家级行业专家(评委)参照正高级标准,副总经理、省级行业专家(评委)参照副高级标准,部门领导及以下参照中级标准;其他类型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照副高级标准,其他人员参照中级标准。
6.科级、处级和厅局级职务人员讲课费可分别参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的标准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本校教职工(含编制内、校聘及劳务派遣人员)为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50%领取。
邀请异地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30元标准,按实际发生金额,凭票限额报销。异地合作办学单位办理教学、考试考务、学生管理相关工作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异地办班,授课教师为本校教师的,参照执行。
(二)学历教育讲课费等发放标准
1.专题讲座
校外专家:正高1000元/半天,副高及以下800元/半天。
校内专家:正高800元/半天,副高及以下500元/半天。
非教师系列其他人员按短期培训班的人员性质界定,课酬标准按相应档次发放。
2.在线及线下授课
正高160元/学时,副高及以下120元/学时。
非教师系列其他人员按短期培训班的人员性质界定,课酬标准按相应档次发放。
函授、自考助学课程的授课时间不得超过教学培养方案设置的时间。
(三)劳务费
1.管理人员(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校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补贴:非正常工作时间:300元/人/天;正常工作时间:200元/人/天。
2.临时外聘人员(非第一款规定人员)劳务费300元/人/天。
3.学生勤工劳务费100元/人/天,现场教学勤工劳务费200元/人/天,现场教学讲解费300元/人/天
4.班主任(学历教育班)劳务费300-500元/人/月。
5.跟岗指导老师指导费300元/人/天。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实际工作人员数量,并按实际工作天数计酬,各项目因联系工作、整理资料需要可指定1-2人按每人不超过2天工作量另行发放管理人员劳务费。
继续教育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各单位行政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劳务费,但在工作日期间八小时以外工作的,可根据工作强度,按实际工作时间(每4小时算半天),予以适当发放劳务费;在节假日(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期间可参照上述相应标准发放。学历教育班主任不在此限。
学历教育班主任班生规模小于30人(含30人)的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超过30人的,每人每月500元,原则上每班不得超过100人;每年按10个月计算。班主任应负责学生活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档案整理保管及移交等工作。
以上讲课费及讲座费,校外人员的为税后收入。
(四)考试考务费
1.考务费、命题费、考试评卷费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2.学历教育毕业生论文(设计)劳务酬金
3.论文指导费:200元/生;论文答辩100元/生。
(五)住宿费、伙食费
包括学员、工作人员、不单独列支的异地师资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按上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控制。使用学校学院公寓住宿的,按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列支,包括必要的耗材,饮用水,保洁、安保人员的工资,床上用品的洗涤费用,设施日常维修的费用等。
(六)场地费
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安排,租用的按实际发生的租金支付;借用或使用学校自有的场地,按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列支,包括必要的耗材,饮用水,保洁、安保人员的工资,设施日常维修的费用等。相关费用应符合市场行情,不得浪费。
(七)学历教育代招费
从收取的学费中列支,主办方为其他学校合作办学的,则从学校分成款中列支。
(八)项目开发费
包括设计(含人工费用)、印刷、广告宣传、差旅等费用,从各单位继续教育结余经费的事业发展建设费中列支。
鼓励各单位为拓展继续教育项目工作做必要的广告宣传、项目策划。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配如下:
(一)校内各单位、校外合作机构实施学历教育(函授、成人自考)办学所取得的收入(税后并扣除代招费),15%为学校管理费,10%为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费,75%为实施单位继续教育收入。继续教育学院实施的,20%为学校管理费;80%为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收入。
在校生自考本科二学历办学所得收入(税后),17.5%为学校管理费,5%为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费,7.5%为生源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收入,70%为实施单位继续教育收入。
(二)校内各单位实施短期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税后),10%为学校管理费,3%为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费,87%为实施单位继续教育收入。继续教育学院实施的,10%为学校管理费;90%为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收入。
政府补贴项目的政府补贴收入部分,生源主体为校外的(校外生源比例超过50%,不含50%),按上述比例分配;生源主体为校内的(校内生源比例超过50%,含50%),17%为学校管理费,3%为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费,5%为管理部门管理费,75%为实施单位继续教育收入。其他部分的收入仍按第二款比例分配。
承办政策性要求比较高、带有公益性质的针对特殊群体的项目,以扣除成本后的结余收入,50%为学校管理费,50%为实施单位继续教育收入。
(三)与校外合作机构联合举办短期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税后),10%为学校管理费,3%为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费,87%为共同实施单位继续教育收入,具体分成比例按协议执行。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为校内鉴定机构主办的,扣除代收部分后10%为学校收入,90%为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收入。为代收费部分的,由主办培训的单位负责按要求上缴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五)社会考试考务费实行包干,结余部分为实施单位的继续教育收入。原则上不得超支,确因客观原因造成超支的,需说明合理理由,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可以由承办单位继续教育收入结余中弥补,原则上不得超支收入总额的20%。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收入结余经费是指继续教育收入(税后)扣除学校及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费、实施该项目培训费用等支出后的结余经费,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做好结算工作,结余经费按以下原则分配使用:
(一)实施单位(不含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结余经费由本单位按照比例进行自主分配,不高于90%用于本单位教职工绩效奖励,由本单位自主分配;不低于10%用于本单位事业发展建设。
(二)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结余经费由本单位按照比例进行自主分配,不高于50%用于本单位教职工绩效奖励,由本单位自主分配;不低于50%用于本单位事业发展建设。
(三)各单位的绩效奖励分配方案确定后,报备人事处、继续教育学院后实施。事业发展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继续教育工作的办学条件,项目开发、宣传,支付临时人员、自主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等。 项目发生客观原因亏损的,需说明合理理由,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可以由实施单位单位事业发展建设经费给予弥补,原则上亏损不得高于项目总收入的20%。
公益事业项目的宣传、组织和建设等,可以由实施单位继续教育收入结余经费的事业发展建设费中列支。
(四)继续教育学院以年度学校继续教育收入为业务总量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制。初始目标2021年按继续教育学院在编在职人员为基数(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按统计口径的平均人数计算,今后年度新增人员则按当年度为起点)人均100万元(按当年到账数,下同),今后每年递增人均10%,完不成任务的,差额部分按0.5%扣除个人绩效,由继续教育学院全体人员承担,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除外;超额部分按1%提取业绩奖励,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行分配,劳务派遣人员及临聘人员同等条件参与分配。
以上收入均纳入学校绩效总量管理,由人事处协调。
第十六条 学校管理费为学校的收入。继续教育学院管理费为继续教育学院收入,用于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业务差旅、学位考试、证书制作、宣传资料袋、业务宣传、材料档案管理、项目策划申报等,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含继续教育学院)因业务拓展等的需要,需临时聘请工作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的,可以自主确定。原则上临时人员聘期连续不超过一年,需要缴纳社保的应向人事处报备;劳务派遣人员招聘方案报人事处审核。经费从继续教育结余事业发展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 宁德师范学院学历教育/培训备案表
2. 宁德师范学院考试、技能鉴定备案表
附件1
宁德师范学院学历教育/培训备案表
培训班名称 |
|
委托培训部门 |
|
培训项目 |
|
开班时间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天 |
培训地点 |
|
参训总人数 |
|
每班参训人数 |
|
培训部门 |
|
申报部门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电话(手机)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总额 |
|
申报部门 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继续教育 学院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
注:培训项目划“√”
附件2
宁德师范学院考试、技能鉴定备案表
名称 |
考试( ) 技能鉴定( ) |
委托部门 |
|
时间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天 |
总人数 |
|
所需考场数 |
|
承担部门 |
|
申报部门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电话(手机)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总额 |
|
申报部门 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继续教育 学院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
注:项目前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