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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合作机构函授站教学管理规定

 

 

各学历教育合作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合作机构函授站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以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设施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合作机构函授站、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学点应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任务。教学点要有领导分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教学点应健全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机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教学点一般应配备主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配备的数量满足上级文件规定要求。

第五条  教学点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管理制度;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规定;教学检查、评估制度;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教学点的教学工作应在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计划的指导下有序运转。教学点应根据全年教学任务及目标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作为组织检查和总结教学工作的依据。对教学点教学工作的落实情况,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要经常检查、督促。

第七条  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全面检查教学点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继续教育学院将每年进行抽查教学点教学工作水平评估。通过评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教学点应认真组织实施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制订、下发的专业教学计划。

第九条  教学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教学计划的,须在新学年开始三个月前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条  调整教学计划需遵守下列原则:(1)调整课程的门数累计不超过本专业课程总门数的六分之一;(2)调整后的总课时数、课程总数与原教学计划基本一致;(3)调整的课程原则上限于非主干课程。

第十一条  所有校企合作专业,由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每学期统一安排授课计划,面授统一在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编订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编教材、实施教学、考试命题的依据。

第十三条  教材是进行知识传播的重要载体,是保证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条件,教学点必须向每个学生发放教材。

第十四条  课程教材由教学点自行确定,但必须以层次相适应、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适合学生自学为原则。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点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课程教学环节,落实任课教师,发送教学任务通知书,制定教学日历。教学日历由教师填写,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审定并提前向学生公布。课程安排表、教学日历须在开学前一周报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中心备案,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教学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授课教师应在熟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基础上,以校历、课表、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表,认真撰写教案。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课堂授课内容要提纲挈领,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生学习的难点、疑点。讲授方法要因材施教,注重启发性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八条  教学点要重视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平台的使用,不断加强对学生学习的引导、指导和考核,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解决学生的工学矛盾,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

第十九条  自学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函授、业余(夜大学)教育主要的教学环节。教学点要切实加强学生自学环节的管理,教师对学生的自学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并按照规定上交。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授课教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答疑辅导或者集中进行讲解。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必要手段。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当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

第二十二条  教学点须在课程考试前20天,将试卷(A、B卷及标准答案)以电子稿形式送交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综合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学点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实习活动。教学点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实习结束应及时总结,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实习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在实习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点应建设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必须备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工作负责,政治素质高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主讲教师既可由宁德师范学院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教学点将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向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推荐。辅导教师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辅导教师配备的数量满足上级文件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教学点推荐的专兼职教师需经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资格审查并聘任。教学点填写《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聘任教师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后,在开学前一个星期报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七条  教学点若需要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派出主讲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必须在开课学期前一个月申报并办理教师聘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教学点要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在职培训和业务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教学需要。

第二十九条  教学点应建立健全教师(含实验实习教师)的考核制度。以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为标准,主要考核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列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升晋级及奖惩的依据,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积极性。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教学点要牢固树立质量观念,通过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分析评价、调整控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建立的日常教学检查、期中期末阶段教学检查等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点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教学点的日常教学检查制度包括对教学秩序的维护与检查、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管理部门听课制度。日常教学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教师本人。

第三十三条  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综合部对教学点每学年(期)教学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教学任务书、授课教师的落实情况、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师的备课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教学点应组织期中、期末阶段教学检查。教学检查内容为:教学计划的实施及教学效果、教学管理运转情况、教学质量(考核的组织实施,成绩的评定与统计分析等)、教案检查等内容。检查结果应形成文字总结材料存档。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综合部应组织督导组专家随机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对合作机构教学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及时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予以撤销。每年召开教学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学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教学点应健全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宁德师范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教、考分离,采取抽考(专业课)的方法,全面检查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教学点应对课程学业成绩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作为对教学质量分析与监控的依据。

 

第七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设施是教育教学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教学点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教学、校舍、图书馆、实习场所及其它相关设施。

第三十九条  教学点应重视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各实习场所要建立健全实验、实习操作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电化教学是教师加强教学指导的一种重要手段。教学点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络、计算机以及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是教师和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教学点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图书,按照图书工作流程进行科学管理。要建立完备的图书借阅和开放制度,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点应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教研、教改等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内容包括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教学计划进度、教学日历、课程考试试卷、成绩登记簿、毕业生成绩汇总表等教学管理材料以及学生学籍管理资料等。具体按《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教学点应完整地保存教学档案,并为教学工作服务。对教学档案要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整理,重要的教学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

第九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每个学年的第一学期,办理在籍学员注册报到手续时,必须收齐该生一年学费,各函授站收取学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批准的宁德师范学院学费标准执行,并在开学一个月内将学费通过教务管理平台或线下交至我院(提供缴费学生清单并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上的返款比例开取发票),我院在收到费用后将学生发票以及返款至各函授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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