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规范化管理,完整、系统地保存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从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到整个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充分发挥其在招生工作、教学管理、教学活动、管理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及其可追溯性,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档案是学院在招生、录取、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衡量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管理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它起着凭证、依据、咨询和史料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学院各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必须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原则。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学院各部门应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材料的收集、归类、装订、移交及保管工作职责明确到人;配置专用档案资料柜,使教学档案材料保管做到集中、妥善、安全。
第二章 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四条 档案一般按学年或学期立卷,做到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卷内文件按序排列,逐页编号,逐件登记,目录清晰,注明保管期限。
第五条 立卷时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准确反映教学管理活动的基本面貌。如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稿在前,底稿在后;本单位发文底稿与正文一并归档,要有明确的拟稿人和签发人并签名或加盖印章。
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定稿),内容真实无误,字迹工整、清晰、纸张整齐;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等)。
第七条 凡电脑打印的纸质教学资料,需留存与之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以便长久保存和利用。
第三章 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及期限
第八条 归档范围包括成人高等教育上级来文来函、各项政策、规章制度;文件及重要通知通告;教学管理档案等。从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到整个教学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必要材料,其基本范围及保存期限见附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教学部分各类型学历教育。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