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规程

 

 

为加强成人教育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心,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以适应成人学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一、教师素质

第一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成人教育工作;治学严谨,用于创新,讲究师德,注意个人的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容举止,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从政治上、思想上、治学上、品德上做学生的表率。

第二条 不仅具有专业特长,还必须具有成人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学的素养,坚持深入社会调查,了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刻苦钻研,善于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主动积极地完成教学任务;努力研究成人教育的教学特色和成人学生的特点,切实开展教学改革。

第三条 不仅要确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思想,而且要善于向有实践经验的成人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对于成人学生,既要尊重他们、理解他们、关心他们,又要对他们严要求、严考核、严管理,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造就急需的合格人才。

二、任课资格

第四条 主讲教师承担课堂讲授、命题、评定课程总成绩等教学任务,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一般需由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对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遴选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较强教学能力的管理干部或科技人员执教。

第五条 对新开课教师的要求:

1)经过对拟开课程各辅助教学环节的一至两次的严格训练且取得较好效果;

2)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难点、疑点和占有相关教学参考书、资料;

3)基本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4)写出讲稿(教案),提交授课PPT;

5)由教研室组织,指定对有代表性的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确认其讲课效果好。

第六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对拟开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或技术范畴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或开发探索工作;

2)熟悉课程教学大纲并提出教学实施方案;

3)编写出讲义或详细的讲授提纲;

4)经系、室组织试讲,确认已达到开新课的基本要求。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系或教研室提出申请,确认其具备开新课条件,经系主任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七条 禁止不能胜任全日制教学的教师改教成人教育课程。对已开课讲授效果差且又无切实改进者,坚决不予续聘。

三、课前准备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熟悉专业教学计划,了解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明确本课程在专业知识结构中的地位、作用和教学时数,并据此拟定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是规定课程教学内容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的依据。独立设置的课程均须有教学大纲,并由任课教师负责在课前讲其发给学生。

课程教学大纲一般应由任课教师编写或指定有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

第九条 教材是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化。对选定的教材(或讲义),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精选内容;对自编教材(或讲义)必须既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又体现成人教育的特点,不仅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而且具有通用性、针对性、可自学性。

教材(或讲义)及相关辅助教材必须做到“课前到手”。选定和自编教材(或讲义)均须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并报继续教育审批。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日历》与《自学进度表》。自学为主是目前成人教育的主要特点,《自学进度表》是必不可少的辅助教材,各门课程均须编写,且均应在每学期第一次课前发给学生。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狠下功夫。备课时,要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一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疑点,注意同先行课和后续课以及其他相关课程之间的联系和配合,科学地安排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拟定出《教学实施方案》。

四、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教师都要重视第一堂课;开始讲授时,要介绍本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及学好本课程的目的、意义、方法和要求;要说明本课程的实践报告、到勤率、平时作业、网络课件、期末考试要求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所占的比重;要进行课程纪律和考试纪律的教育。在讲授具体课程内容时,要尽可能获得最佳教学效果,给学生留下好的第一印象,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第十四条 努力做到课堂讲授时,概念要清晰,论证要严密,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逻辑性要强;要讲透重点、难点和疑点;要精选典型事例,精心设计例题,并做到材料与观点的有机统一,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注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要寓德育于教学过程的始终。

第十五条 在教学进程中,要重视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根据学生的原有知识水平、接受能力和实践经历,在不影响课程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内容针对性、实用性,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做到因材施教,因需施教,学用结合。

第十六条 提倡案例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运用课堂讨论的形式,讨论时要鼓励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竭力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一方面,自己要做到上课不迟到、下课不提前、不自行更改排定的课表,不擅自请人代课。如因故确需调课、停课、请人代课,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后方可实施;另一方面,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做好签到工作,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值班教师反映。教师应为提高学生到课率做出各种可能的努力。

第十九条 实验(训)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减少实实验(训)教学内容。教师应提前作好准备,并要求学生按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实验(训)教学要严格考勤,凡无故缺课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五、课外教学

第二十条 除课堂面授以外,每门成人学历教育课程的教学环节主要还有自学、作业、答疑辅导、实践、考核等,任课教师应全面地对该门课的各个有关教学环节负责,出色地完成每个环节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自学指导,要求学生在《自学进度表》的提示、要求和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参考资料,完成作业以及相关课程的实践报告,掌握所学知识;使学生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自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检测。班主任要根据生源的区域范围,组织学生的学习小组,通过定期的活动,促进学生的自学。任课教师应对学习小组给予指导。

六、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有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并实行教考分离,考试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期初拟定。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成人学生的特点,不断探索,改革考试方法。

第二十三条 命题要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把握好试题的难易度和覆盖面,不出偏题和怪题,试题的表述要简明、准确,题型要多样,题量要与考试的时限相匹配。每门考试课程均须拟制等质等量等效的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试卷应按标准格式以电子版形式在考前2周发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打印,考核时任选一套使用,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做好试卷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前,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对不具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待其取得资格后,再进行补考。

第二十五条 考核时,要严肃考场纪律,做好监考工作。监考教师须按有关考试规则进行监考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做到客观、公正、宽严适中,不应随意送分或扣分。评定学生的课程总成绩时,必须按学籍管理办法,严格将平时成绩按比例计入。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讲成绩汇总表、试卷和教学日历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员。

七、指导论文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是提高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论文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有较宽的专业知识面,因而教务要选派有教学经验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集中地显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原则,指导教师要据此提出选题,并指定论文格式(合作高校有统一格式使用合作高校提供的格式)发至每一位学生。

第二十九条 各合作高校本科论文必须按照高校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进行。

八、教学考核

第三十条 对教师的成人教学工作考核应以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基本内容,以坚持教学改革、努力开展教学研究为重要方面。考核的着眼点是教师是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一条 考核教师的成人教学工作,要注重平时考核,为了解每位教师的讲课情况,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为首的教学督导小组,进行听课,上课内容是否符合成人教育的特点。

九、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某一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应予以表彰。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十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3)随意增减教学内容,减少教学时数或减少面授次数;

4)监考失职;

5)逾期不将考核成绩、试卷、教学日历、自学进度表交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1)旷教;

2)泄露考题。

凡发生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都将受到处分;

一学期发生一次教学事故者,给予内部通报;发生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停发学期课时酬金50%;发生三次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停发学期课时酬金;发生四次以上者或多年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调离教学岗位。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宁德师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从20199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19-12-05
『 打印 』

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Copyright &copy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 All Right Reserved.
单位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352100   闽ICP备10024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