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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德师范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继续教育发展活力,规范继续教育管理,调动各方积极性,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推动我校继续教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学历教育(含二学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资格证、从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考证培训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性短期培训、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及面向社会和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举办的其他各类短期培训班;与培训相关的其他事宜等。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地方发展服务,为学生成长服务”的办学宗旨,确立“地方性、师范性、应用性”的办学定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向继续教育办学单位倾斜,体现办学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一致;办学效率和分配公平相兼顾,学校和办学单位利益相协调,提高继续教育办学单位的积极性和办学管理自主性;应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明确办学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简称培训,含我校各二级学院、校外办学机构开办的培训班,引入的各类考试以及校企合作教育与培训等,下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等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收入是指各二级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行政处室、办学机构实施的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以及校企合作培训项目的各类收入。继续教育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政专户,由财务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开支与分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用是指实施继续教育项目所需支出费用,包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课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考务费、带班劳务费及与培训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培训费从继续教育收入中列支各办学单位不得隐瞒、截留、转移和私分收入,不得公款私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结余经费是指继续教育收入扣除学校管理费及培训等费用支出后的结余经费,二级学院、行政处室参照继续教育结余经费管理规定实施分配,继续教育学院实施培训产生的结余经费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学校继续教育业务,代表学校统筹协调继续教育所需教学资源,是对外培训教育的唯一承接单位。我校各二级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及合作机构是继续教育培训的实施主体,具体实施学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核验合作办学机构资质、合作办学合同合法合规性,确保合作办学流程合法合规。

(二)负责拟定学院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助招生机构做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四)负责培训项目的研发,联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培训项目和对外拓展培训业务;

(五)负责培训教材、鉴定大纲的选购,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安排等工作,包括组织报名、确定鉴定时间、场地、监考、巡考、补考安排,证书登记、盖印与发放;

(六)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拟定的培训课程安排,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各类培训信息、数据的集中报传工作、对外培训工作的协调、统筹、管理及对外的沟通衔接工作;

(七)对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的使用进行指导和审核;

)负责全校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总结;

第九条 学校成立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二级学院指定负责人任成员。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事项及培训的发展方向、政策研究等。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函授、成人自考、第二学历)实行专业归属管理,由报考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统筹管理教学教务工作,实施单位应每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申报自主办学材料,并做好学历教育申报审评手续;应根据福建省考试院要求组织好报名报考工作和教学计划;应制作项目组工作分工责任书;应组织学生做好线上、线下教学;应负责做好学生的档案管材料收集工作,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档案花名册;负责支付教师课酬、场地费用、车辆服务等学历教育成本费用报销事宜;应制作项目结算表;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创收经费收入支出分配。学历教育收入分成实行年度分配,当年缴费结束后,实施单位(含校外合作培训机构)方可向学校申请分配使用。校外合作培训机构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业务实行项目制运作方式。实施单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培训,并做好培训申报审批手续(见附表);应根据培训项目需求组织好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制作项目预算表,利润低于10%的项目需书面汇报继续教育分管领导批复,方可开展;应制作项目组工作分工责任书;应组织培训学员;应负责教学组织及运行工作;应负责培训学员的管理和档案材料、培训满意度的收集工作,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培训花名册;负责支付教师课酬、场地费用、车辆服务等培训成本费用报销事宜;应制作项目结算表;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培训证书发放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创收经费收入支出分配。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协助继续教育技能鉴定站组织学生报名和交费,学院只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各二级学院可按“学生自愿”的原则组织学生参加鉴定前辅导及开设鉴定培训班,各二级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参照上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辅导费及鉴定培训费,经物价部门审批许可代收取的鉴定辅导费(鉴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应在辅导(培训)开始前全额上缴财务处,辅导(培训)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学校拥有的面向社会的培训资质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资质(证书)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进行的岗位培训,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二级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所需的教学资源,产生的费用从培训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办学师资、办学场所、设备设施等教学资源各实施单位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等工作前提下可全校选拔、调用,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行政处室应给予支持。

第四章 收支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配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校外合作机构实施学历教育(函授、成人自考、第二学历)办学所取得的收入(税后),25%为学校继续教育统筹管理费,纳入学校继续教育创收经费,75%为实施单位继续教育收入。

(二)各二级学院、校外合作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办学所取得的收入(税后),其中15%为学校继续教育统筹管理费,纳入学校继续教育创收经费,85%为实施单位继续教育收入。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为代收费,由财务处代为管理,并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要求上缴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主管部门,结余经费归学校。

继续教育收入分配表:

类  型

实施模式

学校管理费%

办学单位提留比例%(含成本)

学历教育

二级学院实施

25%

75%

校外联合办学

25%

75%

非学历教育培训(含技能培训)

继续教育学院实施

100%

二级学院实施

15%

85%

校外联合办学

15%

85%

技能鉴定费

继续教育学院

100%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结余经费管理

继续教育创结余费使用分配如下:

(一)实施单位(不含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结余经费由本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自主分配,其中20%用于项目贡献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参照分工情况实施分配;60%用于发放本单位教职工继续教育创收绩效工资,由本单位自主分配;20%用于本单位事业发展建设,补充预算使用。

(二)继续教育学院以年度学校继续教育收入为业务总量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制,签订目标业务责任书,设立业绩奖惩制度。继续教育学院业绩奖励由继续教育结余经费列支,继续教育学院自行分配。

(三)调拨上一年度学校继续教育结余经费的20%用于继续教育学院事业发展基金,该基金可用于改善教学条件、招聘工作人员等,补充预算使用。

(四)继续教育收入,用于发放本校教职工课酬等绩效工资应纳入学校绩效总量管理。

第五章 培训费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继续教育收入列支,课时费按培训计划安排表中的课时量造表列支;材料费、资料费等消耗性费用按预算标准控制支出,超支不补。培训费支出由二级学院凭正式发票报销,发票或造表须有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名方可支出。各二级学院可在每批(次)培训结束后填写《继续教育收入分配结算表》与财务处结算,但必须在资金到学院账户并按财务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九条 培训费支出应根据培训对象归属地支出标准执行,培训对象属宁德市辖区范围的培训费支出标准参照《宁德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对象属于宁德市辖区范围外的培训费支出标准参照培训对象所在地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或《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劳务酬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劳务酬金包括单位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劳务酬金,与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的授课、监考、考务、评卷、论文指导与答辩、各类考试考务等劳务酬金,学生勤工俭学等劳务酬金。各二级学院应严以遵守,并遵照《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劳务酬金发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师院〔2018〕71号文件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学院在编人员不得领取招生费、正常工作日培训劳务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试行期1年。

宁德师范学院

2020年7月2日

附件1:宁德师范学院学历教育/培训审批表

培训班名称

委托培训部门

培训项目

开班时间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天

培训地点

参训总人数

每班参训人数

培训部门

申报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电话(手机)

收费标准

收费总额

申报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学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注:培训项目划“√”

附件2:宁德师范学院考试、技能鉴定审批表

名称

考试( )

技能鉴定( )

委托部门

时间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天

总人数

所需考场数

承担部门

申报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电话(手机)

收费标准

收费总额

申报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注:项目前划“√”

 

 

发布日期: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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