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服务社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理顺内部分配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简称培训,含我校各二级学院开办的培训班,引入的各类考试等,下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以及校企合作教育与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收入是指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以及校企合作教育与培训收入。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继续教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学院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助招生机构做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培训项目的研发,联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培训项目和对外拓展培训业务;
(四)负责培训教材、鉴定大纲的选购,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安排等工作,包括组织报名、确定鉴定时间、场地、监考、巡考、补考安排、证书登记与发放;
(五)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拟定的培训课程安排,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对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的使用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综合部是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详见继续教育学院岗位职责及分工)。
第三章 继续教育管理
第六条 按照学院继续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培训部拟定成人学历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呈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做好成人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部负责发展成人学历教育合作单位,扩大成人学历教育规模,并协助招生办公室做好成人学历教育招生宣传、咨询、组织报名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推行“双证并重”(即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在获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职业资格鉴定的工种,学院只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各二级学院可按“学生自愿”的原则组织学生参加鉴定前辅导,参照上级相关收费标准适当收取鉴定辅导费。
对未纳入教学计划但需进行职业资格鉴定的工种,由各二级学院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协助继续教育技能鉴定站组织学生报名和交费,各二级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开设鉴定培训班,收取鉴定培训费。
第九条 鉴定辅导费、鉴定培训费收费项目由课时费、管理费、材料费和资料费等费用组成。收费标准由各二级学院参照相关收费标准核算后报继续教育部审定,并按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鉴定前辅导或培训,至少应在辅导或培训前5天将鉴定工种名称、级别、辅导(培训)收费标准、辅导(培训)课程安排等相关资料书面报继续教育部。代收取的鉴定辅导费(鉴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应在辅导(培训)开始前全额上缴财务处,辅导(培训)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教职工联系的培训业务收费项目由课时费、管理费、材料费、住宿费和资料费等费用组成。
教职工联系的各类考试业务收费项目由考务费、场地费等费用组成。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进行的岗位培训,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二级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所需的教学资源,产生的费用从培训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学校承接的社会考试由教务处牵头,会同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二级学院组织考务工作,产生的费用从收取的考务费中支付,计入考务成本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财务处统一收取岗位培训费、考务费,开具盖有宁德师范学院财务印章的收费收据。
第四章 收入分配办法
第十五条 鉴定辅导费、鉴定培训费和岗位培训费分配办法:学校与二级学院按总收入金额1.5︰8.5的比例分成。课时费按辅导(培训)安排表中的课时量核算;材料费、资料费等消耗性费用按预算标准控制支出,超支不补。
鉴定辅导费、鉴定培训费和岗位培训费支出由二级学院凭正式发票报销,人员酬金(课时费)可造表列支。发票或造表须有二级学院负责人亲笔签名、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签名确认后方可支出。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为代收费,由财务处代为管理,并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要求上缴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与其它单位联合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的收入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自主开办培训班,应事先以书面材料报培训及经费预算方案给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所得收入参照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核算并与学校分成。
继续教育学院联系并移交二级学院承担的培训业务所得收入,学校与二级学院按总收入金额1.5︰8.5的比例分成。
第十九条 属二级学院使用的经费,各二级学院可在每批(次)培训结束后填写《继续教育收入分配结算表》(见附件)与财务处结算,但必须在资金到学院账户并按财务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独立开办的非学历教育,开班前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并及时将收取的经费上缴财务处。否则,一经发现即视为违规,全部办班收入归学校所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开办收费培训班,以及介绍本校学生参加社会上的培训班。一经发现学校没收办班人的全部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10日起执行。